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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2017-04-20 19:43:00
〖发布日期:2017-04-20〗〖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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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审批依据

  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申请条件

      具备工程可研批复的项目或列入国家政府专项资金的项目。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2份;

   2、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1

   3、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书,并具有地勘报告、概算文件,6份;

   4需要提交的其他配套材料(移民安置报告及批复、水保治理报告及批复、环境评价报告及批复、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2份;

  5、申请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申请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委托方)。

  (四)办理流程

  窗口初审(王振强,158479822081个工作日)→材料审核及补齐(孙全,科长,139479835004个工作日)→方案评审及修改(孙全,科长,1394798350030个工作日)→审批(敖小孟,副局长,13947390807;潘春雷,副局长,139479466883个工作日)→证书打印及办结(王振强,158479822082个工作日)

  二、取水许可审批

  (一)取水许可

  审批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③《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154号令)

  申请条件:

      锡盟境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地下水年取水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300万立方米;地表水用于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300万立方米或其他用水年取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2份;

  2、经批准的取退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报告,1份;

  3、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1份;

  4、申请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申请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委托方);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窗口初审(王振强,158479822081个工作日)→材料审核及补齐(孙全,科长,139479835004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王彦明,副局长,1384849125330个工作日)→证书打印及办结(王振强,1584798220810个工作日)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审批依据:

  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④《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申请条件:

      对于直接从锡盟境内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报告书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申请材料:

  1、业主单位提出书面审查申请,2份; 

  2、生态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2份;

  3、水资源论证报告书,6份;

  4、申请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申请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委托方)。

  办理流程:

      窗口初审(王振强,158479822081个工作日)→材料审核及补齐(孙全,科长,139479835004个工作日)→方案评审及修改(孙全,科长,1394798350015个工作日)→审批(王彦明,副局长,138484912533个工作日)→证书打印及办结(王振强,158479822082个工作日)

  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审批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二)申请条件

      在锡盟境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请材料

  1、业主单位提出书面审查申请,2份; 

  2、生态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2份;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6份;

  4、申请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申请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委托方)。

  (四)办理流程

      窗口初审(王振强,158479822081个工作日)→材料审核及补齐(孙全,科长,139479835004个工作日)→方案评审及修改(孙全,科长,1394798350015个工作日)→审批(王彦明,副局长,138484912533个工作日)→证书打印及办结(王振强,158479822082个工作日)

  四、跨旗县重大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二)申请条件

      在锡盟境内洪泛区、蓄滞洪区及行洪河道上建设跨旗县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请材料

  1、业主单位提出书面审查申请,2份;

  2、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书,6份;

  3、生态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2份;

  4、申请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申请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委托方)。

  (四)办理流程

      窗口初审(王振强,158479822081个工作日)→材料审核及补齐(孙全,科长,139479835004个工作日)→方案评审及修改(孙全,科长,1394798350015个工作日)→审批(潘春雷,副局长,139479466883个工作日)→证书打印及办结(王振强,15847982208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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