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盟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全盟性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盟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盟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设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盟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定和水资源论证。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主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盟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旗县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渔政监察和渔政执法
(六)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全盟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盟防汛抗旱工作,对盟内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及水域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盟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旗县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全盟立项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
作,组织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盟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 十)负责对全盟渔业资源和水生野动物的保护管理,依法指导锡盟渔业生产;渔政监察和渔业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全盟渔业安全生产生产工作。
(十一)依法负责全盟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定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