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0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15〕129号)要求,推进我盟渔业行政执法随机抽查工作,增强执法效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渔政部门依据渔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渔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按照监督管理的原则,负责全盟渔业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包含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号、所属部门、执法类别),根据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范围,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相关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 将全盟涉及渔业养殖的生产经营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依据产业类别建立渔业养殖抽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名录库在相关网站公开,及时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重点对各企业渔业安全生产进行抽查检查。按照渔业行政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及要求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抽查1—3次。每次抽查生产经营主体的数量不低于各产业抽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30%。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制作,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渔业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一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锡林郭勒盟渔政监督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