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根据国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办法和标准政策,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主体、对象、方式、标准、划解比例、使用管理、法律责任。
《办法》的出台,对我盟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改善生态环境作具有里程碑意义。